| 申请公证、认证须知 |
| 2008/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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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公证、认证申请范围: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受理首都领地、南澳大利亚州和北领地的居民或法人提出的申请。其他各州居民或法人应分别向中国驻悉尼(新南威尔士州)、墨尔本(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珀斯(西澳州)及布里斯班总领事馆(昆士兰州)提出申请。 二、公证:中国公民可以携带有关材料和证件亲自到使领馆办理部分文件的签字属实公证如: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诉状、离婚意见书公证等以及其他实体公证如:《健在证明》、《在国外居住证明》等。 澳籍华人也可向中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健在证明》和《在国外居住证明》等实体公证。 (一)申请人须本人到馆并在本馆官员面前签名并签署当天日期。不接受以邮寄方式办理公证申请。 办理《健在证明》,详见http://au.china-embassy.org/chn/lsfw/t304517.htm。 (二)要求递交的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附护照照片页和澳大利亚有效签证复印件各1份。取得澳永居签证满2年,需在大使馆领事官员面前填写《未加入外国国籍声明书》或提供由澳移民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Form 283)。 2.办理与房产有关的公证者须提供房产证或其它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并交复印件1份。涉及财(房)产继承、转让、赠予等事项,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交复印件1份。 3.办理护照复印件与护照原件相符公证者,须提供有效护照资料页和澳有效签证页复印件两份。 4.办理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诉状、离婚意见书公证:应使用本馆提供或认可的式样并由申请人详细、认真地用水笔书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凡涉及与申请人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子女、立遗嘱、书面声明、委托处理房(财)产、在国内登记结婚等,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认证:本馆只认证外交贸易部及其驻南澳州和北领地代表处官员的签字和相关机构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本馆有权拒绝认证文件内容与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任何文件。 (一) 凡由澳大利亚有关机构出具并将送往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各类文件均需按照以下3步程序办理认证后方为有效: 1.由居住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或根据法律规定可履行公证职责的律师等进行公证; 2.由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地址见第九条)进行认证; 3.由中国驻澳使、领馆对上述已认证文件进行进一步认证(仅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各类文件如已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办理了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在征得接受方同意后可直接使用,无须驻澳使、领馆再进行认证。)。 (二)申请中国使馆对有关文件认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公民证书、永久居民证书等)复印件1份; 3.办理公司商务类公证应同时提供有关公司注册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遗产继承或放弃继承的应同时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5.办理婚姻状况证明除应提供有关州、领地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外,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注: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均须同时递交认证文件的复印件1份。 (三)申办外籍儿童送往中国寄养认证: 1.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该儿童父母的姓名、国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寄养理由、接受寄养人姓名、地址、寄养人与被寄养人的关系、寄养年限、寄养费用等)。 2.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护照、其父母的护照及澳永居签证的复印件。 (四)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士欲办理单身证明的(依照国际惯例,在某一地住满6个月以上)须先向州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办理。学历证明须向原就读院校办理毕业证书,到外交贸易部驻当地代表处办理认证后再到本馆办理认证; 四、时间: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办理公证、认证,一般不办理加急件,在接到申请后第四个工作日出证。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取件,应申明理由并另付加急费。 五、收费标准(以申请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份数为单位计收澳元) (一)公证: 1.商业类、财产继承、委托书:60澳元; 2.声明书:30澳元; 3.健在证明:免费 (二)认证: 1.民事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经历、亲属关系和经济担保、儿童寄养、民事委托书等30澳元; 2.商事财产类: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资信情况、劳务协议和授权书、遗产继承、财产赠予、房屋转让和买卖、商事委托书等60澳元; 加急费: 各类公证、认证当日出证加收50澳元; 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出证加收30澳元。 六、通过邮寄办理(仅限认证服务): 请自行安排邮寄事宜。除提供邮资已付的回邮信封外,需另加付10澳元邮件处理服务费。中国大使馆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不负责任。 七、费用支付方式:http://au.china-embassy.org/chn/lsfw/t378668.htm。 八、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本馆将不予受理。 十、澳外交贸易部驻有关州、领地办事处地址请查阅澳外交贸易部官方网站http://www.dfat.gov.au/contact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