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服务
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8/15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1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不再办理因私护照延期。对于届时有效期将满的中国因私护照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补发。

实行新规定后,因私护照的有限期将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有效期10年。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