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区政府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 200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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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介绍: 香港入境事务处将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或“安排”),以吸引更多非本地毕业生在毕业后留港或回港就业。新安排将惠及内地及海外在港毕业生,不论他们何时在港获得所需学历。 应届非本地毕业生若根据本安排提出留港申请,他们只需提交在港毕业证明便可获准延期逗留12个月而不受逗留条件限制,在这段期间,他们不用向入境处申请批准便可在港就业或转换工作。已离港的非本地毕业生亦可按本安排回港工作,但条件是必须先在港觅得一份工作,而所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他们亦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逗留条件限制。
申请资格: 在本安排下,非本地毕业可按个别的情况,以应届毕业生或回港毕业生的身份提出申请。有关规定如下: (1)应届毕业生 (a)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及 (b)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申请可在学生在港期间递交或离港后提交。 (2)回港毕业生 (a)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 (b)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申请; (c)已获得聘用; (d)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 (e)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受养人 获本安排核准人士可申请带同及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子女根据香港现行有关受养人政策来港。
实施日期 新安排已定于2008年5月19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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